就總價包死合同來講,降低稅率后,每有1億合同額,均節省81.9萬元—8萬元=73.9萬元,實際降低稅負0.739%。
就稅費單取的合同來講,以1億元的合同額(價)計,公司凈利增加11.04萬元。所以總體來講,對該公司的影響是微乎其微的。
在建筑業營改增兩年之際,行業將迎來一大利好。近日,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,5月1日起,將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稅率從17%降至16%,將交通運輸、建筑、基礎電信服務等行業及農產品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從11%降至10%,預計全年可減稅2400億元。
營改增后,建筑企業減負情況不盡相同。這一政策將給建筑企業帶來什么影響?
超六成建企稅負增加
營改增本是降稅減負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,是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、構建統一稅制、減輕企業負擔、激發企業活力的一項重要舉措,對于推動經濟結構調整、促進企業轉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。但由于建筑業本身的性質,該項決策并未達到預期。
去年,中國建筑業協會發布了一項建筑業實施營改增情況的調研報告顯示,有超過60%的企業表示,營改增以后稅收負擔不降反升。其中,公路建設行業的情況最為嚴峻,超過70%的公路施工企業稅負增加。
報告顯示,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現在:第一、企業的進項稅額抵扣不足導致稅負增加,人工成本、材料成本(占總成本六成到七成)、設備租賃費用這幾項支出中經常出現得不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。而作為資金一大來源的銀行貸款,其利息支出又不能抵扣。
第二、業主和供應商從自身利益出發,擠壓建筑業企業利潤空間。在法規明文規定可以采用簡易計稅法進行計稅的場合,許多業主仍然利用自身的買方強勢地位,以預付款或進度款作為條件要求施工企業采用11%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計稅法。而另一方面,有80%~90%的供應商在被要求提供增值稅發票的時候都會以漲價相應對。這使得施工企業的利潤空間被大大壓縮。
第三,地方爭搶稅源,強令企業在項目所在地設立子(分)公司,加重企業負擔。
此外,還存在現行建企資質管理規定與營改增后的企業現狀存在矛盾、預繳增值稅加重企業納稅成本、預收款帶來的進項不匹配及差額征稅難以實施、PPP項目財稅政策不明確導致稅務風險和稅負增加等。
減負效果略有差異
面對如此大的壓力,下調1%的稅率,無疑將對建筑企業帶來絕對利好。但具體減負有多少?記者對此進行了解發現,根據企業規模的不同,減負效果也有差別。
記者從中建二局安裝公司財務工作人員處了解到,根據合同性質的不同,減負效果存在差異。
就總價包死合同來講,從銷項稅角度來看,拋掉一切市場微變動的理想情況下,假設與業主簽訂合同額含稅1億元。其中降低稅點前稅金為991萬元,降低稅點后稅金為909.1萬元,節省稅金81.9萬元,相比稅率降低之前節稅0.82%。從進項稅角度看,銷售材料仍然為17%進項稅,無變動無影響,分包進項目前從11%降低到10%。然而就實際情況來看,目前取得分包發票,僅有20%為11%稅率發票,其余80%為3%的進項稅發票。該公司目前簽訂的合同中合同額的40%為分包成本,則因稅率降低本公司進項稅少抵扣:1億元*40%*20%*(11%—10%)=8萬元。
綜上,降低稅率后,每有1億合同額,均節省81.9萬元—8萬元=73.9萬元,實際降低稅負0.739%。
就稅費單取的合同來講,目前大部分項目的投標報價的模式是“價+稅”,新政前按11%取稅,開發票銷項稅11%;新政后按10%取稅,開發票銷項稅10%。相應的,該公司與下屬分包(一般納稅人)簽訂合同時,取稅由11%降至10%。即雖然我公司取得的進項少了,但分包成本也降低了。
按第一種情況中說到的分包支出按合同額的40%計,分包支出中的20%為一般納稅人,可取得10%的稅率的發票。在這種情況下,經測算,該公司收款減少1%,支出減少1.11%,凈資金流增加0.11%,以1億元的合同額(價)計,公司凈利增加11.04萬元。所以總體來講,對該公司的影響是微乎其微的。
但也有業內人士指出,目前隨著市場競爭激烈中標價不斷下浮,環保壓力也非常大,導致利潤非常微薄。這1%的讓利,對那些一年合同額幾百萬的小型施工企業來說,作用非常巨大。有建筑企業負責人表示,這是實實在在的實惠,要是能再降一點就好了。
建議進一步完善營改增相關政策
營改增是一項系統工程,不單涉及企業的財稅部門,更牽涉到整個管理體系和管理方式的調整,對企業的組織結構和經營模式也會產生影響,倒逼企業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。
營改增有助于規范建筑市場秩序,促進產業結構調整,有助于企業優化組織結構和經營模式,強化財務管理和成本核算,促進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的整體提升,也有利于促進建筑業下游企業規范經營,依法納稅。
上述調研報告提到,由于建筑業產業規模大、產業鏈條長、專業多、覆蓋面大,項目建設周期長等特性,營改增的整體效果尚未完全顯現,具體操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。
為了將稅改的政策紅利真正落到實處,報告針對計稅方法與稅率、預繳、管理與認證等問題給出建議。其中提到,甲供項目直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,對二、三類地材參照農產品進項稅定率抵扣政策,允許建筑業企業按11%抵扣率計算抵扣進項稅等。
調研結果顯示,近一年多來建筑企業一般計稅項目的過程稅負已達4.19%,超過原營業稅下的名義稅負3%。為確保所有行業營改增后稅負只減不增,建議對建筑業一般計稅項目稅負超過3%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優惠政策。
此外,隨著越來越多的建筑業企業參與到PPP項目中來,但PPP項目稅收政策尚不明確,建議盡快出臺相關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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